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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》第三次审议
添加时间: 2015-07-08 点击次数: 1887 次 [返回]

2015年4月20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。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再次审议,修订后的《食品安全法》有望正式出台。新版《食品安全法》将用最严谨的标准、最严厉的处罚、最严肃的问责,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,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
 

剧毒、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茶中药材

 

此次,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形成三次审议稿,其中规定,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,推动剧毒、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,加快淘汰剧毒、高毒农药。同时增加规定,剧毒、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、瓜果、茶叶和中草药材。 农业部提出,当前全面淘汰剧毒、高毒农药尚不可行,全面禁用并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,而且有些高毒农药降解快、残留低,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,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,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。

 

允许委托贴牌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 禁止分装

 

草案规定,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,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。 在二次审议稿中规定,不得以委托、贴牌、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。此次,这一条款被修改,删去不得以委托、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,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。

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,委托、贴牌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生产方式,在法律中一律禁止,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,特别是如果禁止在国外采取委托、贴牌等方式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到我国,既不可行,生产企业也很容易通过合资、合作生产等方式予以规避。

由于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近1900多个,平均每个企业20多个配方,而国外一般一个企业两三个,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。

 

保健食品原料目录“加料

 

依照目前食安法修改方针,未来保健食品将不再需要注册,国家对保健食品常用的原料“建档”,但凡所用食品原料在目录范围内的保健食品,只需备案即可上市。三审稿在这一方针基础上,又对程序的安全性有所强调。

例如,三审稿明确,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了需标明名称、用量以外,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,且保健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,并声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”。除此之外,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,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。

 

食用农产品使用的添加剂需达标

 

在超市销售的食品,其厂家需要获得许可才能生产,但菜市场出售的农产品属于“食用农产品”范畴,按法律规定,其生产者是不需要事先取得许可的。

三审稿在继续明确这一点的基础上,增加规定: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,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,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,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。

此外,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、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,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。

 

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进入监管

 

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是特定患病人群专用的特殊食品,过去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是空白,被视同药品管理。2013年,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,将其纳入食品范畴。因此,此次的食品安全法专门对其作出了规定。

国家食药监总局认为,这类食品安全性要求高,应当实行注册管理,而国家卫计委认为,依普通食品管理即可。三审稿采纳了前者的意见,专款规定: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。

 

此外,法律还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、食品摊贩管理、企业内部举报人的保护、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。

 

来源:人民网、广州日报、新京报、中国广播网等。

 

延伸阅读:《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》的由来和审议进程

 

2013年6月份,国务院将《食品安全法》修订列入当年立法计划,并确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修订。10月10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《食品安全法(修订草案送审稿)》,并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11月29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(修订草案送审稿)》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。实施了4年多的《食品安全法》面临重大修订。

 

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

 

2014年 6月2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,初次审议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(修订草案)》,审议后的修订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,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。

 

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

 

2014年12月22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幕,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,草案二审稿中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转基因的规定,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。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、设备等物品,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。

 

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

 

2015年4月20日上午,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继续审议《食品安全法》修订草案。相比二审稿,草案三审稿只在较受争议的几个核心问题上进行了修改,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对本稿不持异议,此次常委会可能表决通过修改,使新食安法正式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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